关于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进行复审的通知
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我中心将于近期对聘期满四年的入库专家开展复审工作。
我中心将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专家,请各单位和专家于2009年10月20日前将《国家质检总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复审表》(见附件)报送至我中心。已获得专家聘书的,应将专家聘书与《国家质检总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复审表》一同邮寄至我中心,复审通过后统一邮回。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邮编:100088
联系人:陈澍
电子信箱:chenshu@dpac.gov.cn
电话:010-82800985
传真:010-82800935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二○○九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