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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进行复审的通知
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我中心将于近期对聘期满四年的入库专家开展复审工作。

  我中心将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专家,请各单位和专家于2009年10月20日前将《国家质检总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复审表》(见附件)报送至我中心。已获得专家聘书的,应将专家聘书与《国家质检总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复审表》一同邮寄至我中心,复审通过后统一邮回。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邮编:100088

联系人:陈澍

电子信箱:chenshu@dpac.gov.cn

电话:010-82800985

传真:010-82800935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二○○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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