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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汽车召回管理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发布时间:2009-03-30    

        在全国大力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之际,3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汽车召回管理工作会议,在全面总结2008年汽车召回工作的同时,针对当前汽车安全质量状况,要求质检系统加强执法,号召汽车企业自觉召回,呼吁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以全面推进使汽车召回管理制度,使其在产品安全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会议由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组织召开,国家质检总局张纲总工程师出席并做重要讲话,全国部分轿车与客车企业100余人参加会议。

 

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等四部委联合签署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开始了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的产品召回制度的探索和实践。《规定》实施四来,已实施召回155次,召回车辆184万辆。这项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转变政府的管理模式,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国际竞争能力等,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为在更大范围内推进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2007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明确了企业召回义务;同年,质检总局又颁布实施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些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是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进一步深化与推进。

 

2004年开始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以来,截止到2008年底,总计召回缺陷汽车184万余辆,涉及54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商的180种车型,召回次数达155次。为了保证召回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质检总局在2004年就成立了负责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日常管理工作的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在国家质检总局的指导之下,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充分利用并不断加强信息系统、检测机构、专家资源等各方面的力量,在加强信息采集和缺陷调查、拓展召回管理范围、参与交通事故调查、加强召回过程监管和效果评估、开展产品伤害监测,以及推进立法和标准化建设上做了大量工作。据了解,仅2008年,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就收到车主的有效投诉2933起,四年累计投诉总量达到8800起。2008年共开展20多次缺陷调查,这些调查最终促使企业实施9次召回行动,使受影响的召回数量超过了2004年~2007年的总和。由缺陷调查而引发的召回车辆数量达43万辆,占2008年我国汽车召回车辆总数的80%。在对货车和轮胎进行实际研究后,今年将对N类和O类车辆依法实施召回管理。在对企业开展的召回活动实施过程监管中,2008年抽查11份召回总结报告,涉及召回数量为5.3万辆,实际完成的召回数量为45421辆,平均召回完成率为85.5%。总体召回实施情况良好,达到预期目标。同时,质检总局还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监管产品安全成熟经验,与卫生部合作,在深圳、浙江等地区选取了6家样本医院,收集了近4万例与产品质量问题有关的伤害病例。这些伤害病例中,有63%与产品有关,而且经过深入调查,很多伤害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起。这些数据为包括汽车产品在内的召回管理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来源。在提高法律层级推进立法上,《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召开听证会,进一步采集了各方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修订。目前,该条例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并列入2009年国务院立法计划。为了加强缺陷产品召回标准化建设,20081224经国家标准委批准,正式成立了“全国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汽车风险评估、产品召回有效性、产品召回追溯等方面的标准制定工作已经顺利开展。

 

会议上,同时指出部分企业故意隐瞒缺陷,对质检总局开展缺陷调查消极配合,对召回实施过程的监管不力等问题为此,国家质检总局今后将加强立法,增强法律效力和行政监管力度,推进《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尽早出台;加强各政府部门间沟通与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并完善国家产品伤害监测系统;加大宣传力度,有效引导消费者对召回制度的正确认识;完善产品安全标准体系,规范产品召回管理。并将充分发挥地方质检部门作用,加强缺陷调查和召回过程监管力度及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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