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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举办《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期宣贯培训班
发布时间:2013-01-29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帮助广大汽车企业理解和掌握《条例》内容,顺利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要求,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工作部署,在总局法规司的指导下,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主办、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承办、中国标准化杂志社协办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期宣贯培训班于2013年1月24日至25日在北京举行,来自全国20余家进口品牌汽车企业的50多名代表参加了培训班。
开班仪式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党委书记陈飞主持。总局法规司许新建副司长围绕《条例》发布的重大意义,从促进汽车产业健康、提高汽车产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贯彻落实《条例》要树立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权利意识等方面出发,做了很好的培训动员。总局检验监管司王新司长从进口商品检验的角度,对参会企业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希望汽车产品进口企业认清自身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我国相关产品标准的学习和贯彻,鼓励全球同步召回,加强对经营者和经销商的进一步培训。
国务院法制办张迅处长对《条例》的重要意义、立法背景等做了翔实的介绍,针对重点条款做了权威解读,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若干具体建议。
总局检验监管司郝怡磊处长就进口汽车检验监管和召回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主任助理兼信息管理部主任孙宁、汽车召回管理部副主任肖凌云和信息管理部副主任宋黎分别就信息备案技术要求、召回实施技术要求和投诉信息处理技术要求等做了相关培训和说明。
培训会上,各进口汽车企业代表和授课专家就召回条例法律条款、配合信息备案、实施召回和配合投诉信息处理等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在培训结束后,各进口汽车企业代表普遍反映,本期培训班举办的非常必要和及时,对于进口汽车企业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条例》及各项要求有着实质性的帮助,并希望随时保持和技术机构的沟通交流和得到进一步的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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