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制度实施三周年工作报告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司长 孙波
(2007年10月22日)
尊敬的蒲局长、钟院士,各位来宾,朋友们:
大家好!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得到了汽车业界的广泛响应,有效地维护了消费安全与消费者权益,在社会各界产生了积极反响,并且为在更大范围内推进涉及人身安全的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规定》实施三周年之际召开此次研讨会,交流和总结《规定》实施的情况和经验,探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于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深入贯彻和有效实施将起到很大的推进作用。以下我从汽车召回基本情况、《规定》实施情况、制度影响、工作设想等几个方面,对三年以来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简要的回顾和总结。
一、汽车召回的基本情况
截至2007年11月,总计召回缺陷汽车130万余辆,涉及45家国内外企业的107种车型,召回次数达103次。其中,2004年共计召回13次、32万余辆,涉及12家企业的13种车型;2005年共计召回27次、6万余辆,涉及17家企业的27种车型;2006年共计召回40次、34万余辆,涉及25家企业的42种车型;2007年前11个月,共计召回23次、58万余辆,涉及18家企业的25种车型。
以上数据表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得到了广大企业的认同和积极响应,并取得了极大的社会效果。
二、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为保证《规定》的顺利实施,国家质检总局在机构设立、信息系统建设、配套办法制定、技术支持系统建设、法规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1、组建缺陷产品管理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4年9月批准成立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在业务上接受总局的指导和委托,专门负责缺陷产品召回日常管理工作。管理中心的成立为《规定》的顺利实施提供了组织保证。
2、制定配套管理办法
为使《规定》更具可操作性,管理中心制定了四项配套实施细则,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与认定实施办法》、《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
3、扩大汽车召回管理范围
2006年2月20日,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对M2和M3类车辆实施缺陷召回管理的公告》,决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对M2、M3类车辆(9座以上客车)实施召回管理。此外,对于N类车辆的召回管理的可行性研究工作正在进行中,在时机成熟时会逐步将N类车辆产品纳入召回管理范围。
4、初步建立汽车召回管理信息系统
为确保召回工作的顺利开展,初步搭建了五个信息平台:一是中国汽车召回网,二是投诉呼叫中心,三是专用电子邮件系统,四是制造商备案召回信息专用FTP平台,五是召回专家交流信息平台。信息系统能够迅速地接受、处理大量车主投诉信息和企业备案资料,发布国内外召回信息、汽车安全技术及相关通知,并有效地与企业、消费者、专家及媒体等社会各界进行沟通与交流。截止到2007年10月,信息系统已接受投诉近5000例,通过专家答疑回复车主问题4310例。管理中心将每起投诉迅速反馈企业,并且对其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一旦发现“疑似”缺陷,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以便组织缺陷调查。
5、初步建立汽车召回管理技术支持系统
为充分利用国内汽车工程专家资源,发挥专家在缺陷调查中的作用,总局根据有关规定,目前建立了已有500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专家入库。
为确保检测与实验数据的客观、科学、公正、权威,对实施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任务的过程进行有效监控,总局已批准27家检测机构承担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任务。
6、开展汽车缺陷调查与召回效果评估
根据信息系统提供的各种信息来源,管理中心已组织缺陷调查50余次,启用召回专家200余人次,调查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制造商主动召回。
为了有效监管制造商的召回实施过程,评估召回效果,管理中心制定了严格的召回效果评估体系,包括审查阶段性进展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回访车主并抽查召回情况、现场检查制造商召回执行情况、跟踪召回完成率并监督召回有效性。从召回效果来看,大部分企业均按时完成召回计划,召回率达到75%以上,消费者满意度为94%以上,达到了预期目标。
7、组织法规宣贯
通过多种形式,分阶段、有步骤地对有关法规进行宣贯与培训,为《规定》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氛围。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中国质量报、中国国门时报等新闻单位的记者深入企业调研,并通过举行研讨会、举办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对汽车召回制度进行深度报道和广泛宣传,在社会各界产生了积极影响。同时,加强法规政策培训工作,目前已接受培训的汽车企业160家540余人次,汽车召回专家与检测机构技术人员240人次。
8、发布并实施《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为消除缺陷玩具产品给儿童及社会带来的危害,保障儿童人身健康和安全,同时,为探索一般产品的召回管理模式,总局于2005年决定将玩具纳入产品召回范围。为此,总局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两次向国务院各部门、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还分别组织专家赴浙江、广东等玩具生产大省进行实地调研,并根据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做了多次修改。目前,《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总局第101令)已经于2007年8月27日正式颁布并实施。
三、《规定》产生的积极作用和社会影响
《规定》的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产品质量,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社会诚信水平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
1、有效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
《规定》的实施,对于解决消费者在购买前发现质量问题难、购买后出现质量问题举证难、发生质量问题后纠纷解决难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处理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尤其是对由于设计、制造原因而产生的,并且已经流入市场,危及公共安全的批量性缺陷产品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规定》的出台,促使国家力量来规制市场经济关系,调整企业与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从而起到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与利益的重要作用。
2、促使企业从源头抓质量
《规定》给企业设定了对汽车缺陷的注意义务、报告义务、处理义务,促进了企业进一步重视产品设计和生产工艺的改进,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技术水平,强化产品质量意识。目前,企业普遍成立了专门召回管理机构,在新产品开发中更加重视安全设计,控制外协件特别是安全件的产品质量,重视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抓产品一致性管理,建立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完善售后服务系统(包括车主信息档案系统、投诉信息处理系统、VIN管理系统等)。
3、促进了政府职能的完善和作用发挥
三年来的实践表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立的过程,首先是完善政府公共行政职能的过程。对产品召回的行政管理,介于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和公共安全管理职能之间,一是可以促进企业遵纪守法,消除缺陷产品对公众的威胁与危害,保护公众利益; 一是可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三是可以运用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制定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行政管理制度,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保护国家利益。
4、提升了社会诚信水平
召回制度对缺陷产品的处理向企业提供了共同遵循的规则,明确了厂家与用户的责任和义务。汽车制造商主动报告与处理缺陷产品,是企业对社会、对用户负责的体现,对于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5、规范汽车行业发展
目前,我国大部分整车厂家都采用多家零部件企业供货方式,零部件企业不得不进行多品种小批量生产,难以采用先进制造技术。这不仅增加了直接生产成本,而且产品质量不能得到保证,从而增加了产品召回的风险。《规定》的实施推动了企业为解决这一问题而采取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等措施,进而推动企业兼并重组,规范行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
四、工作展望
我们在充分肯定汽车召回制度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充分认识到《规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召回制度并未完全为社会认同、产品安全标准体系有待完善、行政管理经费和人员编制不足、某些企业故意隐瞒缺陷等等。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推进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针对所存在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将在以下几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
1、加强立法,增强法律效力和行政监管力度
产品召回制度不能局限于部门规章,只有提高法律层级,以法律或条例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有效地调节产品召回相关经济关系。因此,我们将积极努力尽快推出《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提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法律层级,扩大产品召回管理范围,加强缺陷产品监管力度。
2、加强各政府部门间沟通与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为拓宽信息收集渠道,加大产品缺陷调查力度,各行政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相互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做到资源共享。
3、建立国家产品伤害监测系统
产品伤害监测系统是对缺陷产品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工具。建立我国产品伤害监测系统的主要目的是,在全国范围内的医院收集与产品有关的人身伤亡信息,包括伤亡事故、产品种类、地域分布、事故原因、病理特征等数据,一方面可以为国家制定产品安全政策、法规、标准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也可以检验与评估产品安全政策的有效性与合理性。总局将和有关政府部门协调,尽快建成适合国情的产品伤害监测系统,为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的推行提供技术保障。
4、加大宣传力度,有效引导消费者对召回制度的正确认识
进一步通过多种形式,分阶段、分步骤地对召回法规和汽车安全知识进行宣传和教育,通过开展大量积极的宣传工作,统一社会各界对召回的认识,稳步推进产品召回制度,建立良好和理性的社会氛围。
5、完善产品安全标准体系,规范产品召回管理
从缺陷预防、缺陷信息收集、缺陷调查与认定、缺陷处理等方面结合国情,进行研究,建立与全球经济一体化、技术标准现代化相适应的产品安全及召回管理标准化体系,为科学、有效、客观、公正地认定产品缺陷提供各项指导准则与依据,使我国产品召回管理法制化、科学化、标准化,与国际接轨。
同志们,朋友们,作为国家公共安全的一个重要领域,产品安全日益受到我国政府和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3月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切实搞好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以食品、药品为代表的产品安全问题。吴仪副总理在2006年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的讲话中,也提出要“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监管”、“加大缺陷产品召回力度”。2007年7月,国务院公布并施行《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也明确提出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主动召回。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们必须加强缺陷产品的管理工作,加快立法步伐,完善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监管模式,拓展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范围,稳步推进产品召回制度,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做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