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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车召回新规 管理范围扩大至重要零部件
发布时间:2010-07-15    
 

汽车生产商如故意隐瞒汽车缺陷,最高将被处以产品货值金额50%的罚款。

 

上周末,国家质检总局网上发布《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生产者故意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未采取召回措施等多种行为,最高将处以产品货值金额50%的罚款。

 

条例限定的生产者,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汽车产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视为生产者。这意味着,该条例将在中国市场售车的外国企业纳入到监督管理范围内,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RJ207

 

“规定”改为“条例”监管全面升级

 

质检总局2004年曾会同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当年10月正式实施。据统计,从2004年开始实施汽车产品召回,截至2009年年底,我国共召回汽车321万多辆,对保护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当权益、提升汽车质量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相比《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上网征求公众意见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可谓汽车召回管理的监管范围、监管力度、威慑力、罚则上限等全面升级。

 

(来源  机电商情网  不代表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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