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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企隐瞒缺陷拒绝召回罚没为三倍
发布时间:2010-07-08
7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其网站公布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立即引发媒体的广泛关注。京城某报纸就以《厂商拒召回可罚一半货款总额》率先报道,各大汽车门户均在头条显要位置转载。
其实,如果稍加研究《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四条,我们可以发现,最高“处以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针对的是“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那如果是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明文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不难看出,不管《征求意见稿》如何修订,如果生产者隐瞒缺陷、拒绝召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话,对其的最高经济处罚就不仅仅是“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而是三倍了。
(来源 中国汽车网 不代表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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