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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家电不召回最高罚3万元 跨国公司一视同仁
发布时间:2010-07-08    
 

新规亮点

 

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运输等费用

 

缺陷家用电器对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的,生产者即便召回了也不免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针对跨国公司的产品,召回行为要一视同仁,不能再借口召回政策缺失对消费者内外有别

 

家电生产者不履行召回义务的,拟最高罚3万元。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这部将要出台的新规,意味着我国将首次建起家电产品召回制度。今后,家电厂商的召回有望不再是企业个体行为,而成为一种强制义务。

 

新规:跨国公司一视同仁

 

据了解,对于家电产品的召回标准,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家用电器中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家用电器产品中普遍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应施行召回制度。关于召回中产生的费用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运输等费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当家电确认存在缺陷后,生产者应实施主动召回措施,即立即停止生产、进口、销售,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及时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并向地方质检部门报告。除了生产者之外,销售者和其他经营者也有义务履行召回行动。当获知其经营的家用电器产品存在缺陷时,销售者和其他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缺陷产品等活动,并协助生产者召回。

 

征求意见稿还特别强调,缺陷家用电器对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的,生产者即便召回了也不免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家用电器生产者在我国境内的召回措施需与境外相当。也就是说,针对跨国公司的产品,召回行为要一视同仁,不能再借口召回政策缺失对消费者内外有别。

 

如生产者应当召回而没有主动召回的,质检总局将发出责令召回通知。生产者、销售者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或拒不配合缺陷产品调查的,会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争议:最高处罚3万元太轻?

 

对于这一新规的出台,有律师认为,家电召回规定的实施将填补我国家用电器行业召回制度的空白,但对于家电生产企业来说,行政处罚最高3万元的额度成本偏低。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子文建议,应该加大处罚力度,甚至不应该设置处罚的上限,最好应该参照产品的销售数量,以及产品的总价计算处罚的金额,这样才能够促使生产企业遵守召回规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格力电器新闻发言人望靖东表示,实施产品召回体现了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处罚的金额应对企业起到一个警示作用。处罚的金额不论多少,对生产者信誉度的损害都是无价的。生产者不会因为处罚的金额低而去犯险。企业需要的是自律与自觉,不能单靠召回制度来约束。规定的出台,可推动家电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企业和消费者来说是双赢的。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不代表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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