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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我国将对部分货车实施召回管理
发布时间:2009-08-30
从9月1日起,我国将正式对货车(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今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工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该公告要求自2009年9月1日起,将N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和O类车辆(挂车和半挂车)纳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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